第33期

來源:巴中文旅產投公司日期:2024-11-28 14:03閱讀量:394

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的《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》是為了加強和規(guī)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,嚴明黨的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,保證“四個服從”,確保政令暢通。本期就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相關內容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中關于不按規(guī)定履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的相關處分作簡要解讀。

一、請示報告的具體事項

(一)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的具體事項

1、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,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,需要支持解決的特殊困難;

2、重大改革措施、重大立法事項、重大體制變動、重大項目推進、重大突發(fā)事件、重大機構調整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表彰獎勵、重大違紀違法和復雜敏感案件處理等;

3、明確規(guī)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、重要活動、重要文件等;

4、重大活動、重要政策的宣傳報道口徑,新聞宣傳和意識形態(tài)工作中的全局性問題和不易把握的問題;

5、出臺重大創(chuàng)新舉措,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(guī)定、需要先行先試,或者創(chuàng)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(guī)定相沖突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;

6、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;

7、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;

8、跨區(qū)域、跨領域、跨行業(yè)、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;

9、調整上級黨組織文件、會議精神的傳達知悉范圍,使用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未公開的講話、音像資料等;

10、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請示: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的日常工作;上級黨組織就有關問題已經作出明確批復的;事后報告即可的事項等。

(二)需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具體事項

1、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統籌推進“五位一體”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“四個全面”戰(zhàn)略布局的重要情況;

2、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、重要文件、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,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,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交辦事項的研究辦理情況;

3、加強黨的建設,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,包括集中學習教育活動、意識形態(tài)工作、黨組織設置及隸屬關系調整、民主生活會、黨風廉政建設、落實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、黨員干部直接聯系群眾、巡視巡察整改、發(fā)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等情況;

4、全面工作總結和計劃;

5、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;

6、重大敏感事件、突發(fā)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情況;

7、經濟社會發(fā)展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;

8、本地區(qū)、本部門、本單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圍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;

9、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:具體事務性工作;沒有實質性內容的表態(tài)和情況反映等。

(三)需要向上級黨組織報備的具體事項

1、黨內法規(guī)和規(guī)范性文件;

2、領導班子成員分工;

3、有關干部任免;

4、黨委委員、候補委員職務的辭去、免去或者自動終止;

二、不按規(guī)定請示、報告重大事項應承擔的責任

(一)《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》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:實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責任追究制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依規(guī)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和黨員、領導干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,涉嫌違法犯罪的,按照有關法律規(guī)定處理:

1、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,擅自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事項,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;

2、履行領導責任不到位,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不重視不部署,工作開展不力的;

3、違反組織原則,該請示不請示,該報告不報告的;

4、缺乏責任擔當,推諉塞責、上交矛盾、消極作為的;

5、搞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,請示報告內容不實、信息不準,造成嚴重后果的;

6、違反工作要求,不按規(guī)定程序和方式請示報告,造成嚴重后果的;

7、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。

(二)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五十四條規(guī)定:不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向組織請示、報告重大事項,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
(三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不按照規(guī)定請示、報告重大事項,情節(jié)較重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(jié)嚴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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